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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不予理赔怎么维权?

发布者:郭圆明启峰律师团队2024年01月15日 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20年5月31日10时20分,赵驾驶车牌号为甘AQ××××号轻型货车,在彭家坪西路兰牧大院小区门口处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下滑,将停在道路南侧的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兰州市××队××队认定赵负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受伤后在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爆裂骨折、脊髓损伤、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上肢软组织损伤等,住院29天。原告出院后,经甘肃金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原告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以失败告终,后委托我所律师诉讼维权。

被告赵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认可。事故发生后,因其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且均在保险期限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赔偿,对其已垫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与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甘高法发[3]号文件规定,医疗费部分对非医保项目应核减10%,其公司已垫付费用47100元应当扣减;营养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不再另行赔偿;误工费需原告提供相关因误工减少的证明进行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法律规定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不再另行计算,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予赔付。鉴定费与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公司不予赔付。

我方律师观点: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兰州市××队××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需按照10%进行核减,核减10%的医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采纳我方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

律师心得:

1.风险防范: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律师将密切关注对方驾驶员的背景调查和相关证据收集,防范对方驾驶员可能存在的风险。

2.收集证据:律师建议客户收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

3.合同约定:在协商过程中,律师建议客户关注合同条款的细节,确保赔偿内容、责任划分等重要事项明确无误。

4.律师代理:由于案件涉及多方责任和复杂法律关系,律师建议客户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此案,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5.诉讼风险:由于此案涉及多方责任和复杂法律关系,诉讼风险较高。律师将充分评估案件的诉讼风险,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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